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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債務人有多個的,不一定都承擔連帶責任。那么什么情況下不真正承擔連帶責任呢?虛幻連帶責任是廣義債權并存的一種。接下來我們就來提問看看哪些情況不是真正的連帶責任。小編將為您帶來相關信息供您參考。
1.什么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無真正的連帶責任(指各債務人因不同原因,對同一債權人以相同標的物的數筆債務承擔債務,且全部債務因某一債務人的履行而消滅。此時,若干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并非真正的連帶責任,例如,A委托B保管一臺彩電,B在保管期間借給C使用,C在使用過程中不小心將其損壞,這樣,B對A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C相同,對A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不構成真正的連帶責任。
2、哪些情況不構成真正的連帶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損害是因產品缺陷造成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如果產品的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生產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因銷售者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商、倉庫等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庫等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有權向第三方追償”。做出補償后。”
3.醫療產品損壞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輸注不合格血液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責任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4、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人可以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方請求賠償。三人尋求賠償。”
5、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他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侵害的人可以向動物飼養者、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由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的,有其他責任人的,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責令改正。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如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七、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建設單位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后,如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過錯造成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連帶責任情況
1.伙伴關系。《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理債務,由合伙人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以其各自的財產清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合資。《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各方以其擁有或者擁有的財產承擔責任。由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管理。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所謂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系三方中,其中二方對另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其中一方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四種連帶責任:
(一)因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二)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造成的連帶責任。
(三)未經授權代理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四)代理關系中的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債務擔保。《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該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還分別明確規定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法律責任。
6、連帶債權和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協議,享有連帶權利的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義務;各債權人負連帶債務,各債務人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義務人清償自己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