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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囚犯在宣判當天就可以被釋放回家。
我從事法律實踐10多年了,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1.首先需要說的是表達方式不夠恰當。緩刑叫緩刑,不叫刑罰。
至于量刑什么,量刑的對象就是懲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要刑罰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分為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只有以上刑罰才能稱為“刑罰”。
緩刑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適用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不存在再犯風險,宣告緩刑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影響。適合有不良反應的人。
因此,嚴格來說,不能稱為刑罰,緩刑只能稱為緩刑。因此,判決書中也會寫到:
被告人張三犯一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如果被告人此前處于非羈押狀態,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那么緩刑生效后,只需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然后再學習并按計劃參加活動。
根據最新法律規定,被判處緩刑的人必須接受社區矯正。并不意味著被宣布停賽后就萬事大吉了。
緩刑期間還必須遵守社區矯正的各項規定。例如,必須按時上班、按時學習、未經允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否則,您的緩刑可能會被撤銷,您可能會被送進監獄。
此外,如果在緩刑期間發現有不作為或者新的犯罪行為,將撤銷緩刑,并處以數罪并罰。
3.但是,如果您之前被拘留過,那么您當然需要在被判處緩刑后被釋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本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規定的解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原被羈押的被告人,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釋放:
一、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二、一審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管制、緩刑或者單獨附加刑,但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已被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羈押的;第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結案。
4、但一般當日釋放,并不意味著一定會在當天釋放,也不意味著當庭釋放。
一般情況下,即使當庭宣判或者緩刑,當事人也會返回看守所辦理相應手續。這些程序主要包括看守所釋放程序和取保候審執行程序。
那么,等待判決生效后,還需要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并辦理社區矯正執行手續。
我們之前已經講過,這里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