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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制度對于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至關重要。一旦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我們必須關注訴訟時效制度,明確我國法律中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解釋》已經施行,主要對三年訴訟時效的適用進行了解釋。除了我們需要了解的三年訴訟時效外,朋友們還需要了解我國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1.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者約定履行義務而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現象。新頒布的《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中斷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幾類:
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約請求;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2.時效的中止
中止訴訟時效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因此,暫停的主要原因是:
(1)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
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權利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其他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止訴訟時效的,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屆滿。
因此,關于民法訴訟時效,除了了解三年訴訟時效期限外,還應該了解哪些情況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并了解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中斷、中止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