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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農村拆遷中,有戶口但沒有住房的人不能要求征地部門進行安置。征地部門安置村民的前提是當事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由于他們沒有房屋,無法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也無權得到安置。但集體土地是共有的,因此每個村民都可以瓜分征地補償費。
政府部門拆遷有戶籍但村內無房屋的戶,不承擔安置義務。拆遷補償的對象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補償安置的資格也以房屋的存在為依據。如果沒有房子,就沒有相應的補償。但是,如果集體土地被征收,但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得到相應份額的征收補償。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要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征收土地時,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土地社會保障費。——被征地農民必須得到安置。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并公布地區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地區綜合地價時,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進行調整或調整。至少每三年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青苗等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農村村民的房屋,按照先補償后安置、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整理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并對因征收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住房財產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我國農村拆遷安置房是否屬于低產權住房?
在我國農村,安置房不一定是小產權房。關鍵要看當時辦理的具體房屋建設文件。
房屋拆遷安置通常由人民政府在土地儲備地塊、非商業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土地的拆遷過程中實施。面向被拆遷人出售的具有城鎮戶籍(含農業職業)的住宅。
實踐中,開發商為了獲取利潤,往往在安置用地上建造多于安置所需的房屋,并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將剩余房屋出售給外來人。嚴格來說,這些房屋已經不再屬于拆遷安置房的范疇,而是可以像普通商品房一樣直接對外出售、掛牌交易。
小產權房是完全產權房屋的通稱。是指國家未頒發產權證書的財產。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并對外出售的房屋。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流轉、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開發商不轉變土地性質的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因此,出售此類房屋違反了國家有關集體土地管理規定,無法取得國家頒發的產權證書,因此俗稱“小產權房”。
因此,“村產權房”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商品房。一旦購買,不僅無法取得國家頒發的房產權證,而且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在征地過程中,征地部門對村民的房屋進行了拆除。今后,村民房屋將配備安置房或新建宅基地建房。如果當事人本來就沒有房子,當然不可能因為征用農村土地就無故獲得安置房。房子。因此,對于有戶籍但村內無房屋拆遷的人員,不存在安置問題。如果你在農村擁有房屋,即使你的戶口不在農村,你的房屋被拆遷時,你仍然可以獲得房屋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