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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咨詢:近幾年,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保險的案例已經非常普遍。無論夫妻雙方自己作為投保人購買還是為子女購買,在離婚糾紛中往往都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那么如果離婚保險怎么分呢?上海專業離婚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對離婚案件中人身保險分割涉及的幾個類型,供參考:
(一)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基于人身保險合同取得保險金的,區分如下情形:
1.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健康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而獲得保險金賠償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保險金、傷殘保險金、住院護理津貼保險金等。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規定,該部分的保險金與受到傷害一方的人身關系具有密切關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且該費用的取得另一方也未盡到協助義務,因此,該保險金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若獲得保險金賠償項目顯示“誤工津貼保險金”,則該費用不具有人身屬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參考工資,獎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該保險金亦認定為個人財產。理由在于:投保人將其指定為受益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可以反映出投保人僅僅想讓受益人本人獲取該筆保險金。該觀點也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該保險具有財產屬性,由此獲得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基于人身保險合同尚未取得保險金,區分如下情形:
5.夫妻一方在結婚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并且保費也繳納完畢,因該保費并非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保單的現金價值分割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6.夫妻一方在結婚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但尚未足額繳納保費,婚后用個人財產繼續繳納,同樣,該保單的現金價值分割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7.夫妻一方結婚后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婚后用個人財產繳納保費的,也屬于其個人財產。
8.夫妻一方在結婚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但尚未足額繳納保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或無法證明系個人財產繼續繳納保險,該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存在較大的爭議,該類案件未形成統一裁判觀點。主要存在兩種觀點,其一是分割婚后繳納的保費;其二是分割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所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
9.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自己或對方為被保險人投保,并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的,毋庸置疑,無論選擇退保還是繼續履行保險合同,該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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