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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權的性質是附屬于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是對不動產的權利。質押是將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保證。設立質權的權利不得與質權的性質相抵觸。
2、效果要求不同
由于權利抵押與土地密切相關,因此具有穩定的交換價值。對于權利抵押,我國實行登記設立的要求。未經登記,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但是,權利質押中質押財產的交付足以限制質押人使用、處分質押財產和從質押財產中受益的權利。權利質押成立的條件是占有而非登記。
3.債務保全的不同方式
在抵押中,由于抵押權人并不實際占有抵押財產,如果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保全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右抵押權人也享有抵押權人的權利。權利質權人的權利比權利抵押權人的權利更加靈活、主動。
4、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權利質權人取得質押財產時,有權保留質押財產,直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止;質權人還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轉讓質權。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權,并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來源:發牛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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