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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執行涉及民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執行涉及民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按法定順序執行。
對于執行順序,《若干規定》做出了專門的說明,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如果說犯罪行為人既有被害人損失需要退賠,還有合法借款需要償還,同時又有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用需要賠償給被害人,而他的財產不足以完全覆蓋這些債權。那么應當最先執行支付的是人身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用,其次是被害人的損失,接下來是合法的借款,之后再執行罰金,最后為沒收財產。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第1點先刑事后民事
這個就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這個形勢方面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設計的民事糾紛的問題進行審理或者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負責審理2點執行問題
第二點執行問題
剛才已經提到了是刑事附帶民事,民事是附在刑事后面的,所以說應當先執行刑事方面的,民事方面的由刑事確定執行后再執行民事的。
法律依據是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1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1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3點中止執行的問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訴訟,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舉個簡單例子來說,被害人的財物可能被被犯罪嫌疑人偷竊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偷竊了以及盜竊多少這個需要經過刑事審判來確定, 所以民事訴訟終止訴訟,等到刑事審理終結之后再繼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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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執行順序為:醫療費用、優先債權、刑事退賠、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
(2)2019年又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執行涉及民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執行涉及民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