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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225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225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24條
摘要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必須慎重對待,嚴格控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按本條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到偵查終結時止。但是,有些案件,如集團犯罪涉及的犯罪情況復雜,在二個月內難以完成偵查任務,法律規定可以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將羈押期限延長一個月。注意,對被羈押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辦結而改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期限不計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關聯法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1、225、226條。
一般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且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225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225條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