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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水利院以698萬元修建水閘工程。當時,時任水利所所長、鎮三防指揮部副指揮長的趙某建是建設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在施工過程中,該鎮水利辦公室聘請的施工隊在許多方面沒有遵循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
趙已經放手了。在工程驗收前,趙某還擅自下令拆除水閘外的圍堰。水利部門驗收工程時,水下工程被水覆蓋,于是一座水閘成了“豆腐渣工程”。第二年的6月29日晚上,
一名水閘工作人員發現,水閘內的船房右坡多處滲出渾水。該鎮三防指揮部副指揮長趙某建到場后,未采納其他工程技術人員的報告,關閉人字門并提高水位觀察險情。之后,雖然全力組織搶險,但為時已晚,合成閘堤防最終坍塌。
淹沒了三個地方,西樵和三水。
本案中,趙某之所以犯有玩忽職守罪,首先是因為他在工作中有明顯的疏忽,即施工隊在許多方面沒有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施工時,趙某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擅自下令拆除水閘外的圍堰。
在水下工程已經積水的情況下,當合村閘發現閘內船房右側邊坡有多處泥水滲出時,趙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合村閘成為“豆腐渣工程”,并可能造成壩堤坍塌的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其次,
趙失職的后果是嚴重的。根據相關規定,只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趙某的過失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2億元。
工作失職是辦案過程中常見的違紀行為,以玩忽職守罪為典型的過失失職罪在實踐中屢見不鮮,但一些同志對如何認定存在困惑。因此,科學認識和區分玩忽職守罪和過失玩忽職守罪對實踐至關重要。
筆者現將相關問題辨析如下。
一、兩者的含義。瀆職主要是指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不良影響。主要涉及《黨紀處分條例》中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部分行為。
過失性失職是指相關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主要表現在安全責任事故、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失職和環境監管失職。
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等。
第二,兩者的相似之處。玩忽職守罪和過失玩忽職守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除了在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上的共同點外,往往還有他人的干預和不作為的主要形式。
他人的干預行為是指在義務承擔者的監督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他人行為的干預,一般是管理服務對象的行為。如果沒有其他人的干預行為,這種有害的結果就不會發生。
這使得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間接性、復雜性和隱蔽性。主要表現形式是不作為,失職瀆職犯罪的客觀表現是公職人員違反工作規定和制度,不履行職責和義務。有些工作馬虎、草率,極其不負責任。
有的弄虛作假,雖然沒有離開崗位,但沒有盡到責任,不管該做什么都不做,聽之任之。
第三,區分兩者的重點。區分玩忽職守罪和過失玩忽職守罪,需要重點關注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兩個方面。
一方面,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是區分二者的明顯標準。如果這一結果達到《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程度,則應視為違紀。如果這一結果已經達到瀆職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則應認定為瀆職犯罪。
例如,農業農村局某公職人員在審核國家專項補貼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企業提交的材料未嚴格把關,導致不合格企業領取專項補貼,給國家造成一定損失。
損失數額未達到玩忽職守罪刑事立案標準的,可以認定該公職人員的行為屬于玩忽職守罪;損失數額達到玩忽職守罪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認定該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同時,也要注意區分失職和工作失誤。
工作失誤是指公職人員因專業水平低或工作經驗不足,導致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決策失誤和工作失誤。
另一方面,因果關系的強弱也是區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玩忽職守罪的重點和難點。從黨內法規和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不僅要追究直接造成危害結果的直接行為人的違紀違法或刑事責任,
還需要追究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間接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事實上,在玩忽職守罪和過失玩忽職守罪中,我們追究負有相應責任的公職人員,通常表現為間接因果關系,具有間接性和多層次性的特點。因此,
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弱也是區分二者的重要參考。簡單地說,在辦案實踐中,我們首先需要調查哪些失職和瀆職可能導致有害結果。失職瀆職行為符合黨內法規規定的紀律處分行為的,
如果行為與結果相關,可以認為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追究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但是,在處理過失失職案件時,
需要進一步判斷失職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密切的內在關聯,是否存在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的介入因素,管理服務對象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工作失職和過失瀆職是我們實踐中最常見的案件,但也非常復雜。只有正確區分和判斷兩類案件,才能不斷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精準辦案能力,實現“三個效果”的整合和最大化。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