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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怎么刑事申請復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怎么刑事申請復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行政復議與刑事復議的范圍就有兩個觀點,一,認為公安未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第一種也就是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救助。
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對于鄭賢忠等人要求保護其財產安全的申請,未履行救助義務,致使其財產受損,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應作為行政復議案件受理。
第二種就是,對于公安機關的刑事不立案決定,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救濟途徑,不應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綜上所述,刑事不立案決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有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應再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所以行政復議與刑事復議是完全不一樣的,它們之間是處于一級壓一級的關系!是互相監督,管理,讓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怎么刑事申請復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怎么刑事申請復議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