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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效性的公證不再是優先事項。長期以來,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都規定,在各類遺囑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最有效的。《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己書寫的、代寫的、記錄的、口頭的遺囑。經公證的遺囑,不得撤銷或者變更。”《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制作多份內容相同的遺囑。遺囑沖突的,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意志為準。”雖然公證遺囑比其他形式的遺囑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并且有些準官方的性質,但公證遺囑的性質可以增加人們對公證遺囑的信任度,也可以有效避免經過公證員審查后無效遺囑的發生。但應用到現實生活中,比如想要改變公證遺囑的內容,就必須到公證處去實現,這就給高齡老人改變遺囑帶來了不便。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為了真正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實際需要,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各種遺囑的效力,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即各種形式的遺囑具有同等效力,同等效力。
添加了兩種遺囑形式:印刷遺囑和視頻遺囑。《繼承法》規定了遺囑五種形式,包括公證遺囑、書面遺囑、自寫遺囑、記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書面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為書寫,注明年、月、日,書面遺囑應當由受權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自寫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記錄的遺囑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見證;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在危機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記錄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形式無效。如果違反上述立遺囑的正式要求,遺囑將無效。另外,實質有效性的要求要求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需要見證人,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理解遺囑內容,聽懂遺囑中的所有字詞,對遺囑人或繼承人沒有興趣。否則,遺囑將無效。如今,在電腦上打字已經相當普遍,視頻錄制設備也越來越普及。以印刷或視頻格式訂立遺囑變得越來越普遍。為了規范這種形式的遺囑,《民法典》關于印刷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法律應運而生。打印遺囑的要求與書寫遺囑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見證人和遺囑人應在打印的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錄像遺囑應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出現在視頻中并記錄年、月、日。除滿足形式要求外,實質性要求與遺囑原形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