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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的律師接受了一位女士關于離婚協議中違約金問題的咨詢。
該女子與丈夫因感情破裂,前年同意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婚后雙方購買的價值300萬元的房屋歸男方所有,離婚后一年內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房屋折價150萬元。如果男方違約,則需要每月額外向女方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但由于房價下跌,男子開始后悔,多次要求將優惠金額降低至120萬元。女子對此表示堅決反對。見拿不到以舊換新的錢,女子決定提起訴訟。除了索要150萬元的房屋置換金外,她還要求男子支付違約金共計24萬元。
對于女方的上述方案,這位離婚律師認為,很可能只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
首先,在離婚時,雙方已經根據當時的市場價值估算并確定了男方應向女方支付的150萬元的折扣金額。本協議合法有效。至于離婚后房價下跌,這是男方應該獨自承擔的風險。換句話說,如果離婚后房子價格上漲,女方無權要求增加折扣。所以,男方以房價下跌為由要求減少優惠金額,肯定是錯誤的。至于他以此為由長期拒絕支付折扣金額,則是更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基于此,女方起訴并要求男方支付折扣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我們看一下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中國法學理論長期以來認為,違約金最重要的作用是補償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基于這一理論,立法者在《民法典》中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減少。”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可預見的規則,男方拒絕支付折扣給女方造成的損失應僅限于利息損失。按照現行現金存款利率標準,每月150萬元的利息收入只有幾百元。這與雙方約定的每月1萬元的違約金金額相比并不算太高。因此,法院很可能會駁回這一違約金標準,轉而根據利息損失重新計算違約金數額。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主動減少違約金數額,必須根據男方的請求來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