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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回避理由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回避理由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理由有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可以要求法官回避。為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審判人員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規定:一、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的條件: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申請回避的程序三、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權限: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四、作出回避決定及復議決定的時限: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開庭前,開庭后,案件審理終結發現法官有回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時都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回避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回避的理由必須是法定的;是否回避的決定由院長作出,如果是院長擔任法官的,則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回避理由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回避理由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