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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協商決定。上海重婚案律師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即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女子離婚后發現,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舉動,并在雙方離婚前一個月,便與他人生下兒子,于是盛怒之下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判處被告付出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張某與李某(女)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從2016年開始,丈夫張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2017年11月初,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子由男方撫養,并志愿承擔撫養費,女方不再另行付出,同時有看望權,夫妻共同財產也分割完畢。
后經查,張某與孫某在前者離婚的前一個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記結婚。
知曉上述情況后,李某認為張某的舉動給本身造成了偉大的精神損害,而孫某的舉動亦對其造成了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付出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認為,夫妻應當相互忠厚網站價格,互相尊重。根據我國社會公眾從習俗、傳統角度對婚姻家庭的熟悉,違背忠厚任務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危險每每是特別很是緊張的。違背忠厚任務的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張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遮蓋原告,與被告孫某存在不合法男女關系舉動,并生育一子,原告對此無過錯。現原告與被告張某雖經法院調解離婚,但被告張某對婚姻不忠厚的舉動,不僅違背了法定任務,還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后代,答允擔響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考慮到被告張某的過錯程度以及其他現實情況,酌定賠償金額為2萬元。
此外,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撐。
婚內出軌和小三生了孩子是違法行為,但假如沒有其他特別的情節,還不足以構成犯罪,如果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你可以要求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