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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安全駕駛罪
單純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公交車方向盤、變速桿等操作裝置的行為,不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構成一個獨立的犯罪:妨礙安全駕駛罪。
該犯罪不是行為犯罪,而是抽象危險犯罪。只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例如,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侮辱他人、尋釁滋事的,只能判尋釁滋事罪,不能判本罪。
如果你犯了這個罪,同時又犯了其他罪,那就是假罪,應該按重罪處罰。
該法案要求該行為發生在移動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才能被定罪。如果公共交通處于停頓狀態,比如司機將公交車停在公交車站,然后站起來毆打乘客,則不會構成本罪。換句話說,“移動公共交通”應按字面解釋,不能作擴展解釋。
材料來源:法律軍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