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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離婚
第四節離婚財產分割
一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佛法語錄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即只要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對方所有或者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妻子原則上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當夫妻關系良好時,沒有必要分割財產。但離婚時,從房子、車子到床單被子,都可能是雙方都會考慮的。當夫妻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基礎不復存在,這就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關系到離婚后雙方的生活質量,一直是矛盾集中的問題之一。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協商一致,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均可適用;二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適用于離婚訴訟。
財產分割的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子女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以及其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財產,不納入分割。當雙方達成協議后,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如果協議內容規避法律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則屬于規避法律的協議。人民法院認定夫妻財產協議無效的,財產將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進行分割。實踐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對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房屋、知識產權等不同類型的財產進行區分和區別對待。原則上,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具體處理也可能不同。比如,一架鋼琴作為共同財產,自然分配給擔任音樂老師的一方更合適。獲得鋼琴的一方將按鋼琴價值的一半折扣補償對方。雙方最大的爭議往往是房產分割。房產的歸屬首先要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不成的,若雙方均想取得房產所有權,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是否有其他財產、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是否有其他財產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關于支付對方房產折扣的經濟條件。如果一方想要,可以獎勵給一方,并給予另一方分割財產的折扣。當事人均不想要該財產的,可以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拍賣該財產,拍賣所得價款由當事人分割。
在農村,夫妻共同財產往往還包括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果園等。男女在農村劃定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宅基地審批上享有平等權利,婦女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地、口糧地、宅基地等應得到保護。
以案例闡釋法律
案例一:2011年6月,張某與陳某經介紹訂婚。由于張氏生產組要分攤土地補償費,張家可以獲得更多補償,幫助一家人快速“添孩子”。張和陳正在約會。不到一個月就登記結婚了。婚后不到三天,張某繼續出城上學,陳某在張家只住了幾個月,就回到娘家生活。隨后,陳某因向張某索要生產隊每人5.87萬元的土地補償費而發生多次爭執。2013年,張某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是夫妻倆在一起時間較短,雙方沒有感情基礎。在和解無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以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為由,于2014年6月判決兩人離婚。離婚后,陳某要求張某父母退還土地補償費5.87萬元,但張某父母拒絕交出,理由是這些錢已經花在了結婚、招待客人、購買家具上。多次請求無果后,陳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張某父母再次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認為,土地補償費是陳某基于合法婚姻關系取得的共有財產,陳某對該份額享有所有權。張父母以錢全部用于結婚、招待客人、購買家具為由,不予接受。陳某的訴訟獲得支持,責令張某父母償還陳某土地補償費5.87萬元。
案例二:原告劉某結婚前簽訂了南市區三豐路利民街一套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劉某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元。婚后,原告劉某以個人名義向中國農業銀行申請貸款18.5萬元。婚后,原告共償還貸款.83元。原、被告支付房屋后期費用元。原、被告共同支出裝修費5萬余元,上述合計金額為元。關于財產分割,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共同支出的元應為原告、被告的共同財產。根據房屋現狀、購買價格及時間、貸款金額、婚后裝修費用、貸款償還等情況,將房屋劃分如下:位于三豐利民街新新文雅苑1-3號南市區路xxxx房屋屬于原告,原告將償還剩余的抵押貸款;原告酌情給予被告賠償元。
法官陳述
01
與過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之一,減少了過錯方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夫妻財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中的保護。負面評價,這里的過錯是指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離婚存在過錯的情況。因此,無過錯方在起訴離婚時可以將此原則適用于財產分割請求,要求對方獲得較小份額的財產。
02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則共同償還的貸款及相應的增值額將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并且在離婚時可以分割。
03
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應提供證據證明應當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合法共同財產。實踐中,人民法院不會因為不合法而對小產權房進行分割,違法犯罪所得也不會被人民法院分割。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機動車行駛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民法典》文章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二
債務清償
佛法語錄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夫妻間共同債務的清償存在兩種傾向。一是為了保護債務人配偶的利益,即允許債務人還款,不簽字的配偶不必承擔還款責任。這種傾向導致實踐中出現大量利用離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案例。另一種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傾向也導致了配偶一方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方配偶借的貸款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償還貸款也是不公平的。如上所述,《民法典》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利益,適當增加了債權人的審查義務,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做出了合理的規定。
《民法典》夫妻離婚債務清償的基本規則是: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清償,個人債務單獨清償。夫妻共同債務首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繳納完畢后,剩余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雙方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作出判決。另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需要說明的是,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關于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僅對內具有約束力。債權人不同意的,離婚雙方仍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方承擔的金額超過人民法院規定或者裁定的,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以案例闡釋法律
案例1董某某與趙某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與他人合伙創辦一家合伙企業,因經營不善,欠下大量外債。2009年,趙某某向董某某提出離婚,董某某同意離婚。兩人就子女撫養費和其他財產問題達成了協議,但沒有就兩筆債務達成一致。2008年,董某向賈某借款25萬元,并承諾一年后還本付息。董先生無錢還款,希望妻子能與他分擔貸款。趙某某認為,這筆貸款是董某某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借的,不應該由她分享。另外,對于董某欠村食堂的600元煙酒錢,趙某認為,這是董某自己的消費支出,應該是董某個人的債務,不應該由她承擔。由于雙方就這兩筆債務糾紛不斷,趙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處理這兩筆債務。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向賈某借款25萬元的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雖然不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用于夫妻雙方認可的經營活動,并且經營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該25萬元貸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趙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外,被告人董某欠村食堂煙酒600元,系被告人因不合理開支而承擔的債務。該600元債務系被告人董某的個人債務,應從其個人財產中清償。償還。
案例二:張某某與吳某某原已結婚,于2016年9月5日離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某與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簽訂合同金額《借款合同》,貸款總額貸款金額200萬元,貸款期限18個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僅限于家庭需要,每月固定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之日,欠款200萬元尚未歸還,張某某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利息共計52萬元。邵某某現稱該筆貸款為張某某、吳某某的共同債務,要求其共同償還債務本息,并向一審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為了證明關系的存在,還提交了吳某與于某簽訂的借款合同,證明該借款的目的是吳某用于對外借貸。張某某對此表示認可,并表示按照邵某某付款當天吳某某的指示,該筆貸款已轉給非涉案人員尹某某。轉賬的目的就是為了兩人借錢給別人賺錢。其中,尹某某系余某某的妻子,因利息差額與吳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審法院認為,邵某向張某提供的貸款有邵某向法院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為證,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該筆貸款是否應視為張某、吳某的連帶債務,并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配偶一方以其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以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婚姻期間的家庭情況。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張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人民法院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例外。根據邵某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張某在收到邵某轉賬的當天就將這筆款項轉入了尹某的賬戶。據尹某某供述,這筆錢是其丈夫于某某向吳某某借的。雖然吳某某對此不以為然,但在殷某某提供的賬戶明細中,卻找不到用于向余某某借錢的資金來源賬戶明細。它反映了與Yu的貸款相關的資金的轉移或提取。考慮到吳某某與余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上也有尹某某的簽字,因此尹某某也是該借款合同的參與人之一。首先,一審法院認可尹某某稱吳某某向余某某借款的資金來源是張某某轉給其的200萬元這一事實。對于吳某某與余某某借款合同顯示借款金額為225萬元,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的情況,根據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的事實,張某某解釋稱,多出的25萬元是預收的貸款金額。月利率比較符合目前民間借貸的通行做法。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張某某向邵某某支付貸款本金、貸款合同利息、律師費共計239萬元,吳某某承擔連帶付款義務;張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以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向邵某某支付2018年1月2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債務利息24%。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付款義務;駁回邵某的其他主張。一審判決后,吳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林某是銷售鐵礦粉的老板。陳某與林某有長期的業務關系。經雙方和解,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陳某鐵礦粉共計20萬元。2019年1月,林某與孟某結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與陳某簽訂了《還款協議》號合同,林某承諾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清償所欠貨款及逾期貨款損失。后林某未能償還債務,陳某向法院判決林某及其妻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為,《還款協議》是林某的簽名。雖然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倆的日常需要。其妻子孟女士既沒有簽署《還款協議》,也沒有事后認可,也沒有參與丈夫的日常生產和管理。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且該債務并非兩被告的共同意圖。因此,根據《******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張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的,人民法院以屬于共同債務為由不予支持”。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認定所欠款項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除外。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孟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解決,必須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能夠就債務責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等達成一致的,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并轉移雙方約定的債務責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該協議寫入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02
由于債權人沒有參與雙方達成的債務承擔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債務承擔方式,因此該債務承擔方式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即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雙方或任何其他方提起訴訟。一方要求全額付款。
03
債權人以另一案件起訴配偶一方或者雙方,人民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承擔清償責任,且一方實際承擔的債務數額超過雙方約定或者人民法院所約定的債務份額的。法院判決離婚,超出部分的,實際責任方可以向對方追償。
《民法典》文章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經一方追認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必需所承擔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配偶。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當事人應當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