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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教育處三級書記員付偉
路發案[2023]580
日常生活中,當司機不小心將大貨車開到正在施工的道路上鋪設瀝青時,如何認定是造成道路損壞的事故呢?是一般侵權行為還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同性質的認定明確區分了責任主體,對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也有很大影響。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簡介
原告工程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施工工期為2021年7月13日至8月31日。2021年8月14日14時左右,被告楊某駕駛一輛貨車,破壞禁止通行標志牌路上,駛入原告工程公司新鋪設的柏油路,造成道路損壞。涉案車輛已向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限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事發時,涉案施工道路上設置的禁止通行標志部分已損壞,已不復存在。涉事車輛通過受損路段,其他車輛也通過該路段。原告工程公司主張被告楊某拒絕履行修復義務。由于工期要求,原告工程公司已完成修復工作,請求被告楊某及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工程公司因修復鋪裝道路造成的損失。被告楊某辯稱,涉案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保險,被告財產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損失。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楊某駕駛一輛卡車,撞壞道路上的禁止通行標志,駛入原告工程公司新鋪設的柏油路,造成道路損壞。涉案事故發生在原告工程公司封閉的道路養護工地。給原告工程公司造成損失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非涉案機動車商業保險的投保范圍由被告楊某承擔。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工程公司修復損失。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楊某聲稱,本案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車輛已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和第三者保險,請求判令楊某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正常行駛道路與封閉施工道路交叉口。被告人楊某將車輛從正常道路駛入施工道路,造成封閉施工道路財產損失。本次事故應為封閉施工路段正常道路行駛造成的財產損失,而不是涉案車輛在封閉施工路段行駛造成的財產損失。楊某無意中將車從正常道路駛入施工道路,造成財產損失。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工程公司作為封閉施工道路的施工方和管理者,未完全封閉涉案路段,未盡到提示和管理義務。此次事故的發生,其本身也有過錯。認定被告人楊某承擔80%的責任。責任方面,原告工程公司承擔20%的責任。涉案車輛已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審判決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工程公司相應的修理損失。
法官陳述
如何認定因駕駛車輛造成的事故?是一般侵權行為還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同性質的認定明確區分了責任主體,對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也有很大影響。一般侵權行為,按照侵權責任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章的一般規定賠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章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章的規定賠償。如何區分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要看事故是否發生在道路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條明確將交通事故發生地點限定為道路。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允許公共機動車輛通行的道路。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流通場所。”該條規定了如何認定道路,也是司法實踐中判定是否為道路的法律依據。一般認為,非公共場所的道路,如單位內專供單位內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屬于這里所指的道路。車輛從正常道路進入施工道路,且事故發生在正常行駛道路與封閉施工道路交叉口,造成封閉施工道路財產損失的,車輛在封閉施工道路上行駛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路應確定。主要原因是涉案車輛在正常道路上起步,隨后駛入涉案封閉施工道路,再駛出封閉施工道路。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車輛行駛的封閉施工路段很短。此時的封閉路段可以視為一個物體,即車輛在正常道路上對物體造成損害,而不能簡單地認為車輛在封閉道路上造成損害。因此,在判斷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時,一定要整體思考,不能孤立地看待問題。二是看事故是否是故意發生的。如果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行為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并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根據規定,行為人可能構成相關故意犯罪,不能認定為意義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因過錯或者事故”所包含的過錯不包含故意。實踐中,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應當根據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劃分雙方的過錯程度。最大限度地追求實質公平。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方的認定,應當根據涉案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依法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按照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賠償,以達到案件的正確性。處理和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化解實質性矛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用于公共流通的地段和其他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坐或者運輸物品和進行特種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人力或者儲能車輛,以及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設計最高車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輪椅、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機動車當事人責任造成損害的,由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賠償;造成損害的,由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賠償;不足部分應當賠償的,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不足或者沒有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