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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犯罪的起訴時效是多少?
醫療事故罪是結果罪,實際結果的發生是該罪的必備要件。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期間,自犯罪之日起計算。”從理論上講,這里的“犯罪日期”是指犯罪成立的日期,因此犯罪成立的日期應理解為犯罪結果發生的日期。對于大多數醫療事故案件來說,醫療過失發生后很快就會出現不良后果,例如濫用藥物等。患者因過敏性休克而死亡,手術部位錯誤。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頭條客戶端查看)不過,也有一些案例,醫療過失的實施與有害結果的發生并不同步,而是有較長的間隔。比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療時,由于醫護人員的疏忽,受到過量輻射,幾年后死亡;還有一些病人在醫院得了某種疾病,長期無法治愈,最終死亡。對于這些案件,應特別注意起訴時效的設定,起訴時效應從不良后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法規
在一些醫療事故案件中,醫療過失從一開始就給患者的健康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這種損害是否存在、原因何在、是否是醫療過失造成的,患者并不知道。要知道,即使是醫院也可能一時無法確診。對此,醫院最終診斷的時間不能作為結果發生的日期,而是用于計算起訴時效的起點。畢竟,原因明確的日期與結果發生的日期不同。此時,事后查明的有害結果仍應從實際日期開始使用。例如朱*強醫療事故案。朱先生是湖北省襄陽市人。1973年,朱在醫院接受腸破裂縫合手術。出院后,他經常感到劇烈疼痛。1998年,我去醫院檢查,發現右下腹有金屬異物。原來,它是由于26年前手術時醫護人員的疏忽而遺留下來的。在本案中,有害行為和有害結果實際上發生在26年前,但它們是在26年后才被發現和發現的。顯然,本案已超過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涉案醫務人員已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訴訟時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第八十八條還規定了兩種延長訴訟時效的制度。《條例》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接受審判的,不受限制。起訴期限。”第二款又規定:“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這兩款規定對于醫療事故案件的解決“立案”“疑難”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發生的醫療事故刑事案件,追訴期限在新刑法施行后未超過追訴期限的,仍可以起訴。但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新刑法應當適用舊刑法追溯效力和從輕處罰的原則。因為在新刑法頒布之前,醫療事故犯罪大多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過失殺人罪。但新刑法專門規定的醫療事故罪的法定刑遠較上述犯罪輕。
至于訴訟時效,除了知道訴訟時效有多長外,最重要的是知道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同時,我國法律對于起訴時效也有兩種例外情況。對于這兩種特殊情況,起訴期限沒有限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死亡賠償金問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條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治療,患者所遭受的損失將無法獲得基本賠償。對于賠償,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適當提高賠償數額。”根據該規定,在北京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死亡,可以領取死亡賠償金。
推薦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一種。確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不提供死亡撫恤金。然而,在本《條例》之后發布的、比本《條例》更具法律約束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做出了規定。相比之下,《條例》的規定顯得不完整。因此,當受害人因醫療事故死亡時,受案人民法院在參照《條例》確定賠償項目的基礎上,還應當判決醫院按照:010的規定支付死亡賠償金。-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