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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從上位法的高度來禁止高利貸放款行為。這也是我國第一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層面明確禁止高利貸行為,也表明了國家對高利貸行為絕不容忍的態度。
根據《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禁止高利(息)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貸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息。
如果貸款合同尚未約定清楚利息的,并且當事人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應根據當地或當事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市場利率及其他因素確定利息;在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應視為沒有利息。
以高息為誘餌借債,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朋友以高額利息不由不還款是不合法的,如果是高利貸的,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是不用還的,但本金和法律規定內的利息要還,如果不還的,可以起訴債務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放高利貸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并不當然涉及刑事責任,但是如何其他案件結合的,可能涉及刑罰。 例如與開設賭場人員合伙的話,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用來放高利貸的款可能是非法集資來的,非法集資的款不一定用來放高利貸。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對于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于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于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于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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