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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與行政拘留區別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與行政拘留區別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說明你犯事啦,被刑事立案啦,立案后怕你妨礙偵查、毀滅證據、逃跑等,先對你進行刑事拘留,等證據落實以后報請檢察機關進行起訴。刑事拘留可以拘留60天,特殊情況還可以加期限。刑事拘留一般就送看守所了,看守所可比監獄難過多了。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至于刑事拘留30天后,是否叫家屬去,要看案件的調查結果。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確有犯罪嫌疑,但證據不足的,予以釋放,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繼續偵查,可能聯系家屬辦理相關手續;確有犯罪嫌疑,證據充分。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立即逮捕。可能聯系家屬取走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物品。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先立案后才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立案后開展案件偵查工作措施,是偵查活動之一。未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刑事立案,偵查機關是不得開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更不用說已刑事拘留30天了。
當然算立案。公安機關在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需要對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展開偵查時,就必須報請立案,在立案后,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釆取強制措施,那么根據案情可在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種強制措施中選擇一種使用。所以已經刑事拘留30天肯定是已經立案了。
一是兩者的含義不同。刑拘在逃人員特指那些已經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者被羈押期間脫逃的人員。而網上逃犯是指那些已被證明有犯罪行為或者在證據上符合逮捕條件的網上通緝犯。二是兩者涉及的范圍不同。刑拘在逃人員通常都屬于網逃人員,但網逃人員不一定是刑拘在逃人員。
刑拘在逃是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押看守所內,屬于已經在法律實施的控制之內,犯罪嫌疑人如在這種逃脫下會多加一個罪名,也就是又犯了一項罪,脫逃罪,此罪犯再被抓捕后將會數罪并罰的判處。
而網逃的犯罪嫌疑人,是指此人在辦案單位掌握了犯罪事實后,此犯罪嫌疑人還沒被抓捕的情況下已經潛逃,所以公安機關對類似這種情況會列為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主要區分就是一個是在法內脫逃,而另一個是在沒有到案的情況下潛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與行政拘留區別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與行政拘留區別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