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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辭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首先,根據工傷職工傷殘的不同程度,《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分別作出如下規定:
1、五級、六級工傷:“根據受傷職工本人的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費。”。
2.七級至十級工傷:“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給付工傷保險費。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子。”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兩點:第一,勞動者因工受傷達到一定傷殘程度的,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但用人單位沒有這個權利。對,否則就是非法解雇;二是工傷職工辭職要求賠償的,有權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但根據殘疾程度的不同,賠付對象略有不同。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的支付標準,必須按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直屬中央政府。
處理工傷事故要注意什么
1、工傷處理時限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工傷事故處理不得拖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3個月內)結案。情況特殊、調查困難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工傷事故的結論和處理情況應當公開。
二、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一)企業應當認真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并指定專人限期實施。
(二)一般事故或者性質惡劣的小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二日內查明責任,查找原因,提出預防措施,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