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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友柏律師婚姻家庭團隊辦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我們經常看到很多朋友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雙方名下均無財產”、“雙方名下均無共同財產”。”、“財產不分割在雙方名下”等類似的詞語,離婚協議一旦這樣約定,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也就是說,一旦達成這樣的協議,離婚后我還能主張財產分割嗎?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王律師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張老師和李女士于2015年登記結婚,并于2018年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張老師名下。結婚以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20年11月的一天,雙方發生了嚴重爭吵。張老師一怒之下喝了酒,對李女士打了幾巴掌,李女士的鼻孔、嘴角都流血了。第二天一早,雙方在不理智的狀態下匆匆趕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由于一時沖動,張老師和李女士沒有提前準備好離婚協議書。他們當場向民政局要了一份協議范本,并在財產分割一欄寫下了“雙方無共同財產”。雙方當場簽名并按指紋。眾所周知,對于協議離婚,民政部門并沒有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所以他們順利辦理了離婚手續。
張老師認為,雙方離婚協議書上有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雙方離婚時財產已經分割,而廣州房產登記在她名下,因此,張女士的財產是登記在她名下的。李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李女士認為,此次離婚屬于沖動離婚。雖然離婚協議書規定“雙方無共同財產”,但這一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所以她有權要求分割財產。
雙方各持己見,爭執不下。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
您認為誰會贏得這個官司?
廣東金變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友柏律師意見: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以夫妻雙方仍有未處分的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本案中,如果李女士能提供證據證明離婚前一天張老師打了李女士,第二天離婚就是沖動離婚。而且,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無共同財產”的條款是張先生手寫的。本案可以認定,離婚協議書中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一致,財產應歸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雙方所有。李女士有權要求分割財產。
其次,雖然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本案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僅規定“雙方無共同財產”,并未包含具體的財產分割。內容。從雙方對該條款的解釋以及離婚后雙方繼續居住在涉案財產中的事實來看,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并未明確分割夫妻財產。離婚后,一方以夫妻間仍有未處分的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實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應當分割。依法。
王律師對上述案件進行了簡要分析如上,不再贅述。
另外,我所律師以“雙方名下無財產”、“雙方名下無共同財產”、“雙方名下無財產分割”為關鍵詞,檢索了近年來各地法院。經過匯總,我們發現,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書的規定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下,很難推翻原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很難支持當事人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
廣東金變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友柏律師建議:
首先,當離婚協議涉及財產分割時,尤其是財產分割眾多且復雜時,最好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或者讓專業的婚姻律師起草離婚協議。離婚時,建議謹慎使用“雙方名下無財產”、“雙方名下無共同財產”、“雙方名下無財產分割”等條款。
其次,如果離婚協議書倉促約定“不分割共同財產”或類似條款,離婚后想要重新主張財產分割,只能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取證:
首先,如果證明配偶另一方隱藏、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分割又是共同財產。
二是證明離婚協議是在欺詐、脅迫下簽訂的,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實踐中,確實很難證明對方在離婚協議簽訂時有欺詐或者脅迫行為,除非有錄音、錄像或者證人等證據。
三、根據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號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證明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配。就起訴權而言,無論離婚協議是否涉及爭議財產,當事人都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至于“該財產是否屬于未涉及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院審理此案時需要明確的問題。
以分割財產的主張為例。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李女士應提供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購房資金的來源以及房產目前的占用和使用情況。她還應該提供證據,說明為什么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無”。只有這樣,法院才能支持李女士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