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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件一審判決能否當庭宣判,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應當公開。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判決書應當在宣告后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四條實行速裁程序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但宣判前必須聽取辯護人和被告人的意見。最后評論。
當案件采用快速程序審理時,必須在法庭上宣判判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金額低于4000元的,處以罰款;數額在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管制;數額為5000元的,拘留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加刑一個月;數額一萬元以上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詐騙金額4萬元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詐騙20萬元的,將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1個月。
情節嚴重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10%的罰款: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詐騙犯罪的主犯;
2、慣犯或者犯罪頻繁,造成嚴重危害的;
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物資,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救助、醫療等資金、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騙取的財物,致使騙取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7、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因詐騙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9、詐騙10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