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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于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的條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并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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