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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申訴法院受理幾年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申訴法院受理幾年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申訴期沒有明確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申訴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2、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申訴的時效規定如下: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民事案件申訴時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但存在法定情形的,仍可以申請再審,具體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兩個月內出結果。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并且在上訴期間不影響一審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申訴法院受理幾年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申訴法院受理幾年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