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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方追償。如果服務提供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勞務方損害的,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勞務人員也有權向接受勞務的一方要求補償。接受勞務一方獲得補償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一、勞動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建立的、接受勞務一方按照協議支付報酬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建立可以采取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其次,如何界定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是公司安排的上門服務,上門服務人員對他人的侵權行為,一般會按照用人單位《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接受勞務的一方僅指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的職工因工作發生糾紛的,按照用人單位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接受服務方對提供服務方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前提是提供服務方的行為是由服務造成的。如果提供服務方的行為純屬個人行為,與服務無關,則接受服務方無需承擔責任。
第五,本條不包括因履行合同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違反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第1193條的規定處理。承包關系主要是產品數量、內容、質量、價格等方面的交易,其法律性質為承包關系。勞動關系主要涉及提供勞務,其法律性質為服務合同關系。
第六,勞動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在于,勞動合同項下勞動者交付的客體是勞動成果,而勞動合同項下勞動者交付的客體是勞動。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第七,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不構成依法需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情形。提供勞務的一方受損后,《民法典》無法申請。因此,本法的規定導致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而受到損害。接受服務方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主要思路來自: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編的《工傷保險條例》,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111-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