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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視為移送的人民法院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移送自己的。”
現實中,如果法院立案庭已立案,但后來發現不屬于本法院管轄,一般會移送符合第《民事訴訟法》條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更多時候,當事人往往無法確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不可避免地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不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不予受理,直接將案件材料立案。將案件退回當事人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再次前往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跨區域立案服務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錢曉晨在發布會上表示,全國基層人民法院已全面推行跨區域立案服務。“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將第一審民商事、行政案件、執行案件的申請材料,提交至就近的中級、基層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由本院作為配合法院核對、接收并發送至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跨域立案服務申請。有管轄權法院收到后,及時作出答復,并將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反饋給協作法院。合作法院當場送達或通知當事人,構建“上門起訴”新模式。
筆者認為,今后,當事人錯誤地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一審民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法院認定不屬于本院管轄后,不應退回案件材料,而應作為協作法院進行跨域案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