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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羈押時間=公安機關申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情節嚴重、復雜的,可延長1至4天;
3、對于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三種情況,意味著公安機關必須在拘留后的第三日、第七日或第三十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批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羈押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最長為七日。
(4)計算
1.正常情況下,拘留期限最長為10天(3+7);
2、特殊情況為14天(3+4+7);
3、在逃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為37日(30+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使用強制拘留措施拘留犯罪嫌疑人時,一般為14日,最長期限為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