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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入、從事各項業務的收入等。
配偶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等財產,結婚多年并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經雙方長期維修。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長期同居的,離婚時退伍軍人所得的復員、再就業費用,可以視為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存在爭議,主張權利的一方未能提供確鑿證據的,該財產一般會被視為共同財產。
登記結婚時,父母一方或者雙方的父母給予雙方的現金或者為雙方購買的家具、用品,以及親友贈送給雙方的結婚彩禮,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購買的貴重首飾、貴重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供個人使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個體工商戶、農業責任土地承包戶、專業戶,夫妻關系期間的當年收入,以及當年無收入的養殖、種植投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共同財產上分割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即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權利分割共同財產。在一個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大多不同。一般來說,男性的經濟收入高于女性。但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權利平等,不能因女方經濟收入低或無經濟收入而少分割或不分給女方。在農村,婦女離婚后,其責任地、口糧地、宅基地應當得到保護。
二、堅持照顧婦女及其子女利益的原則
《民法典》還明確規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婦女及其子女的權益。這體現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精神,也是婦女實現離婚自由的經濟基礎。目前,我國女性經濟能力與男性還存在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中照顧女性可以避免女性考慮影響其離婚權利的經濟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根據子女的生活、學習需要,適當向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分配更多的財產,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三、堅持有利于生產生活需要的原則
對于不宜分割的制作材料,應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護其實用價值。人民法院分割該財產時,應當判給有需要的一方,以利于正常生產。財產價值較大的,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在分割其他共同財產時分配適當的金額。對于一些不宜分割的特定物品,可以根據財產來源劃分給適合享受的人。例如,運動員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獎牌;電影工作者、藝術家、科學家等獲得的金質獎章、證書以及其他類似的特定物品。離婚時,這些特定物品應分配給受贈人,并應考慮相應的考慮。適當分配一些其他財產給對方作為補償?;橐鲫P系中繼承的某些祖傳文物、古玩、字畫等具有特殊意義的財產,也應當按照這一精神處理。
四、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在因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關系確實破裂并判決離婚的,在分割財產時,必須考慮無過錯一方的利益,應該給他分配更多的財產。雖然這不能代替她所遭受的精神損失,但也能體現法律的公正。
女孩的出生引發矛盾,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存在虐待、遺棄等行為。但必須注意的是,過錯方的財產可以少分配,但不能否認。即使有過錯的人也應該被允許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方要求過錯方“收拾干凈并離開家”。這種要求和做法是不恰當的。
5、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夫妻離婚時,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例如,配偶一方向企事業單位借用桌椅等家具,企事業單位臨時借用的液化氣灶、液化氣瓶等自用,不得以分割共同財產為由分配給另一方。通過離婚獲得財產。
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撫養、女方及無過錯方的權利進行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