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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友好協商,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30天的“離婚冷靜期”過后,如果任何一方不后悔,親自去辦理離婚證,這是目前比較快捷的離婚方式。
根據《民法總則》第《民法典》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根據民法第《民法典》號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夫妻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擬定離婚協議書后,持相關文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如果任何一方不后悔,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這是目前比較快捷的離婚方式。
2、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提出離婚,且在訴訟過程中,夫妻雙方通過調解同意離婚的,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這是一種比較快捷的離婚方法。
《民法典》第1080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調解協議生效時,婚姻關系即解除。
即使是訴訟離婚,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達成離婚意向的,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這比走完整個流程的訴訟離婚,尤其是二次訴訟離婚,相對要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