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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阿美和前夫生下女兒小玉和小莉。女兒小香是阿強和前妻所生。1980年3月,阿美的前夫去世。同年,阿梅與阿強相識并登記結婚。阿梅將戶口遷至阿強居住的村子。此時,瀟湘已經11歲了。從此,阿米就一直住在村里至今。2015年10月,阿強因病去世。小祥承擔了父親阿強的醫療費和喪葬費。日常生活中小宇和小麗照顧阿強。2021年10月9日,阿米因意外跌倒住院治療費用.62元,其中自付費用.45元,其余由醫保支付。自費由小宇和小麗承擔。如今,阿米已經80多歲了,年老體弱,沒有收入來源,行動不便,需要護理,隨時可能需要住院治療。阿梅帶著女兒小玉、小麗、繼女小香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人每月各支付1000元贍養費,后續醫療費用由三被告人均攤。
法院判決:
阿米和阿強結婚后,住在阿強居住的某村。與此同時,阿米將戶口遷入村里。當時,被告人小翔年僅11歲,阿米提供了村委會的證明予以證實。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養育教育強度、子女承受能力等因素,判令被告人小翔每月支付贍養費400元,被告人小宇、小麗每月支付贍養費。贍養費600元,小翔支付給原告阿梅。醫療費6881.48元。
律師評論: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繼子女是否有贍養繼父母義務的核心問題,不在于繼父母與子女之間身份關系的建立,而在于繼父母“受贍養、教育”的事實。他們。”我國立法中對“撫養教育”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認定。首先,依附教育的對象應限于未成年繼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其次,依附教育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一般來說,需要與繼父母住在一起。繼父母為繼子女提供日常照顧、教育和經濟支持。第三,孩子的撫養和教育要經過一定的時間。
在這種情況下,小香接受了繼母阿米的撫養和教育,寄養與撫養的關系已經形成。阿美盡到了養育、教育小香的義務,小香也應該盡到支持、幫助阿美的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父母一方再婚的基礎上的,這種關系的初始狀態是姻親關系。這種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義務。繼父母對繼子女提供了實質性的贍養和教育后,才能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
根據法律:
《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
繼父、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要求子女撫養費。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涉及人員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