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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的功能作用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的功能作用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以我長期的經驗證明,如果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且被告人認罪,那么請律師純屬浪費錢。你只需在庭審說,你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請求從輕就行了。十個刑辯律師,九個是這么辯的。就這幾句話。法官在量刑時,并不能律師的辯護為依據。如果案件復雜,且被告人不認罪,沒干過,那就有必要請個律師了。
刑事審判程序的啟動權屬于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是指依法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起訴的檢察機關。公訴機關擁有刑事審判程序的啟動權,可以根據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立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的起訴行為是刑事審判程序的啟動,標志著刑事案件由偵查階段轉入審判階段。
1、對于已經判決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是終審判決,受害人的諒解書都是有作用。
2、如果是終審判決后,再出具諒解書,是無法改變審判結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擴展資料
公檢法司,公安負責調查證據破案抓人,檢察院負責起訴,把公安局送來的案件整理后上法庭一一指出犯罪人所犯的罪,就是公訴人,法院負責對犯罪人所犯得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來判刑,司,就是監獄,判刑后刑期一年以下羈押看守所,一年以上送監獄。案件到哪個階段哪里最重要。公安移交案件材料到檢察院后,就沒有公安局的事情了。除非案件有疑點發回重審,案件才會回到公安局手里。
感謝邀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里沒有部門規定標準,它不是法定的證據類別,不能作為刑事審判認定事實的依據。至于部門規定分為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兩種,部門規章比如公安部的行政規章就可以作為刑事立案及追訴犯罪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刑事定案的法律依據,而其他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立法層級太低,不予考慮。刑事審判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就是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的修正案、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規中關于犯罪的特別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即使有關于刑事追訴的規定,也只能參考一下,不能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所以題目所云,無法解答談不上合法不合法。
謝謝邀請!糾正一點,不是作為證據而是作為法律依據。部門規定分很多種,首先是部門級別,從中央到地方,還有黨委政府和社團。其次規定的表現形式有文件、決定、通告、通知、規定等等。嚴格來講,國務院、中央軍委的組成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規章,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在刑事審判中起參考作用,其他不能作為刑事審判時的法律依據。當然,違反其他規定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
你這個問題提的模糊不清。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時,國家規定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國務院名義下達的行政命令、國務院批準同意并公開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所制定行政措施等,國務院部委規定不能作為刑事審判依據。國務院部委制定的國家標準,可以作為刑事審判的證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的功能作用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的功能作用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