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扣押條款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扣押條款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扣押物品發還的規定在143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扣押問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扣押條款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扣押條款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