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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購房者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限制而無法購買已簽約的房屋,是否屬于購房者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這幾年由于國家對于房地產的宏觀調控政策時有變動,導致類似糾紛在各地都有發生。而針對此類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因受限貸,限購政策影響產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一文中對于此類情況給出了自己的觀點,可以代表司法界的普遍意見。
該文認為,限購,禁購的規定屬于國家房產調控下的禁止性規范,具有強制性,新政實施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已發生根本動搖,買房人因不具合法購房主體資格而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人民法院在此類糾紛中能夠做到的,是對于合同無法履行產生的原因,責任進行準確認定,如認定宏觀調控政策構成“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對購房人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者定金返還給購房人。同時,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其為訂立合同而實際發生的費用等合理損失的,法院亦可酌情予以支持。如果當事人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遭遇限購的,應當支持守約方關于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的合理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