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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延長刑事訴訟期限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延長刑事訴訟期限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 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多久?(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 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一審判決的上訴期,民事為15日,刑事10日。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是不能上訴的。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應當順延;中間是節假日的,包括在內。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延長刑事訴訟期限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延長刑事訴訟期限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