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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補充偵查罪名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補充偵查罪名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再審發現遺漏罪了該怎么處理?
遇到這種情況,法院會把案子退回偵查單位補充偵查的,偵查部門把遺漏的罪行進行偵查取證,核實犯罪嫌疑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然后轉交檢察院審核追加罪名起訴法院,法院會并案按數罪并罰來判決的。
二次退偵又換罪名是合法的
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依法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退偵兩次后偵查機關認為認定的事實與罪名不符或發現新的犯罪,可以新的罪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依法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不再退偵。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實的,可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補充偵查罪名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補充偵查罪名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