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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民法典》·小區停車位產權問題
目前,小區停車位緊缺已成為普遍問題,經常出現“停車位難”的現象。社區各類停車位相關的產權也成為各方追逐的對象。
隨之而來的,還有各種各樣的問題——
花高價購買自己的停車位
我好不容易買的車位根本不許買賣。
本以為終于有了自己的車位,卻還是拿不到房產證。
為了避免出現這樣麻煩的問題,我們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我國關于住宅停車位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通過停車位的不同屬性來進行梳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租賃等方式約定。
物業停車位:
小區出售房屋時,若公共建筑面積不共享的,車位均在預售范圍之內。開發商有權出售此類停車位。可以申請辦理房產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6條規定,在建筑分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有產權車位的產權期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車位只有20年的使用權。
停車位總數:
小區房屋出售時,如果按照共建面積共享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擅自出售、出租。即使出租,收益也屬于所有業主。開發商出售此類停車位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257條規定,道路或者業主共有的其他場地上用于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于業主所有。
人防停車位:
該車用于陸地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非戰爭時期“誰投資誰用”,不許買賣。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和《國防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性質的停車位推定屬于國家所有,投資者可以使用、管理和收益,但不得出售。
地上停車位
1、建筑區內規劃有用于停放汽車的地面停車位,且該停車位不占用道路或業主共用的其他場地的,該停車位應歸開發商所有;
2、建筑區內規劃有地面停車位供停放車輛,但停車位占用道路或業主共用其他場地的,該停車位應由全體業主共用;
3、在建筑區域內,停車位無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位占用道路或者業主共有的其他公用部分的,該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車位屬于開發商或他人獨占的,該車位應歸開發商或個人所有。
地下停車位
除人防工程改造使用外,不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車位,由開發商依據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如果按共享面積計算,費用計入住宅開發成本,或者按照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免費交付給業主的,屬于業主,否則屬于業主開發商。
一樓高架停車位
根據我國房地一體化原則和建筑容積率使用規則,小區首層高架停車位不計算容積率時,其非共有土地使用權社區只能依附于社區主體建筑而存在。因此,它應該屬于社區全體業主;當高架停車位的容積率整體計算時,開發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停車位應歸開發商所有。那么此類停車位容積率的計算標準是什么呢?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人民防空法》規定:層高低于2.2米的房屋及地下室不計入建筑面積。由此可見,高架層停車位容積率超過2.2米的,2.2米以下停車位不計算容積率。綜上,得出以下結論:
小區首層層高2.2米以上的高架停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小區首層層高2.2米以下的架空停車位,屬于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最后,無論是地面車位、地下車位,還是一樓高架車位,如果屬于開發商,都可以通過出售、贈送或出租的方式處置,但需要應首先會見業主。停車位為全體業主共用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停車位的使用方式。
20世紀50年代,香港發展商整體出售房屋。對于普通人來說,買房子不太現實,所以當時的房子都賣給了非常有錢的人。后來有人建議可以把房子分成幾部分,一部分一部分賣,最終逐漸演變成一件一件賣。
對于開發商來說,一棟棟賣房子就意味著更多的人買得起房,開發商自然能賺更多的錢。不過,這樣出售也帶來了一些問題,那就是同一棟樓的人會因為公共區域發生糾紛。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人提出了公共區域,公共區域的使用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
關于誰發明了泳池區,網上眾說紛壇。很多人認為泳池區是李嘉誠發明的。專欄作家盧國平也提到,泳池區的概念是香港李嘉誠提出的。最后,這個概念很快就被大陸學到了。筆者認為,當時提出泳池區是為了解決糾紛,誰也沒想到會演變成現在這個樣子。因此,無論是誰發明了泳池區,他的初衷都是好的。沒有必要責怪泳池區的發明者。真正應該受到譴責的是那些利用泳池面積牟取暴利的開發商。
客觀地說,泳池面積的大小有兩個重要的決定因素:電梯的存在或數量,以及建筑物的高度。一般來說,有電梯的泳池面積比無電梯的泳池面積要大,而且電梯越多,泳池面積就越大。如果房屋裝有電梯,還必須有電梯井和電梯間。這些被認為是池的范圍。電梯數量越多,電梯井道和電梯間占用的面積就越大,泳池面積也越大。
建筑物越高,其共享面積就越大。建筑物的層數越多、越高,居民就越多。這意味著所需的疏散能力越大,樓梯就越寬,電梯空間就越大,占用的共享面積就越大。同時,層高越高,承重墻越厚,墻體的垂直投影也算作共用面積。一般來說,共享區域層高的關系如下:
別墅的共用面積在1%到8%之間。共享區域非常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7層以下多層住宅的共用面積在7%至12%之間。共用區域位于7至11層之間。12層至33層的小高層,共用面積約為10%至16%;12至33層高層住宅,共用面積為14%至24%。
如今,新建高層住宅的共用面積越來越高,很多房屋的共用面積已接近30%。這意味著,當我們購買100平方米的房子時,我們實際得到的面積只有70平方米,剩下的30平方米都是共享面積。如果每平方米的房價是1萬元,那就意味著我們要支付30萬元的共享面積。30萬對于一個有錢人來說也許不算什么,但對于一個普通家庭來說,可能需要很多年才能攢下來。對于月薪5000的人來說,不吃飯不喝水需要5年才能攢下30萬。如果算上房租和其他生活費用,可能需要10年才能攢下30萬。
如今,人們要求取消公攤區的呼聲越來越高,中央媒體也多次批評公攤區的不合理性。人民日報發表題為《房屋測量規范》的文章,指出共享區域制度的不合理性,著實觸動人心。新華網也明確表示:確實,共享區域問題并不是一個新話題,但它的長期存在并不一定意味著這種做法是合理的。
中央媒體的態度非常明確。公共泳池區的存在確實不合理,侵犯了很多人的利益。可以說,“取消共享區域”正是人們所希望的。當然,如果共享面積取消了,已經買房的購房者該怎么辦呢?會有一定的補償嗎?我認為,即使取消共享面積,已經買房的購房者也很難從開發商那里得到補償。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開發商本身的利潤率不會超過30%。一套房子補償購房者幾十萬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開發商也承擔不起補償。另外,取消共享后,房價必然會調整,補償標準也將難以判斷。
一些專家也指出了取消共享區域的一些弊端。比如取消共享區域后,開發商會盡可能減少公共區域的面積,這可能會影響房子的居住體驗。同時,共享面積被取消,但開發商增加了面積。每平方米價格和房屋總價保持不變。因此,廢除共享區域制度雖然是民心所向,但必須考慮很多實際問題,需要長遠規劃。
對于是否取消共享面積的問題,住建部回應如下。《買100平米的房子只得70平米,公攤面積讓我們很受傷!》中明確指出:
住宅房屋應當按照單元內的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短短的16個字意味深長,表達了取消共享區域的必要性。雖然這只是草案的內容,尚未正式實施,但這也表明了住建部對于共享區域的態度。當然,雖然住建部已經表態,建議開發商按照公寓面積進行交易,但相信在正式規定出臺之前,開發商是無法根據公寓面積進行交易。
對于購房者來說,并不是不能接受共享面積,而是不能接受現在共享面積越來越大。以前買房的時候,共用面積可能比較小。現在購買高層電梯房時,共用面積在30%左右是很正常的,因為對于共用面積的大小沒有具體規定。一些開發商將共享面積寫為“賺取巨額利潤是購房者無法接受的”。另外,目前房價如此之高,合租面積越來越大,購房者的購房壓力也越來越大。
人生存在這個世界上,離不開“衣食住行”。無論是哪一項,都是急需的。在“衣食住行”方面,雖然每天都有開支或者消費,但基本上每個人還是可以做出這些開支的。然而,在“住房”方面,卻讓大多數人頭疼不已。
眾所周知,現在的房價非常高。一套房子一般100萬起。對于普通人來說,100萬簡直就是天價。許多年輕人結婚后需要父母的幫助才勉強買得起房子。首付。但即便千辛萬苦拿到了房子,實際面積也只有合同規定的70%,剩下的面積都算進了“共享面積”,讓人非常郁悶。
由于共享面積的問題,大家辛辛苦苦攢錢買房后,卻要額外支付一筆錢來支付這個問題,比如暖氣費、物業費等等,不得不交的錢多了,于是公攤區就成了老百姓的“肉中刺”,恨不得立即取消。
一開始,據說公共區域是李嘉誠從香港引進的,似乎是他建議把很多住宅區的房子的天花板降低,也就是把高度做高。房子較低。然而,香港的泳池區于2013年被廢除,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沒有泳池區。
公共區域包括樓梯間、垃圾槽、走廊、消防通道、大堂等公共設施區域。它占地很大。這意味著大家所走過的每一寸土地都不是免費的,因此無疑給人們造成了更大的經濟負擔和生活壓力。
另外,共享區從香港引入內地后,缺乏相關標準,管理十分混亂。這讓買房的人在共享區域面前感到更加不公平、委屈、怨恨,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也更加突出,所以人們非常關心公共泳池區域是否會出現問題。被取消。
對于是否取消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20年發布的《住宅項目規范》號中回應:住宅建筑應按單位內面積進行交易。
可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經重視這個問題,認為合租面積的存在不合理,因此應按公寓內面積進行交易。但截至目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尚未就“取消共享區域”出臺相關文件,態度尚未明確。但從一些情況來看,共享區域取消還是有希望的。現在這個問題還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所以暫時還不會取消。
那么,如果共享面積真的有一天被取消,對于那些已經買了房子并繳納了相關費用的人來說,取消后是否會有相應的補償呢?答案是不能賠償,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原因之一是,很多開發商把房子建好后,就賣給第三方。現在想要找到那些開發商并與他們協商賠償是不可能的。另一個原因是房改已經實施了30年。30年來,商品房成交量達數百億平方米。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數據量。如果要進行賠償的話,那將是一筆巨額的賠償。問題,所以如果將來有一天共享區域被取消,就很難補償了。
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消公共區域,也意味著未來社區內的綠地、公共區域等公共空間將被壓縮,這無疑會對生活的舒適度產生很大的影響。影響。
但由于合租面積給人們造成了較大的經濟負擔,關鍵是房價已經這么高了,每個月都需要還房貸。還完房貸后,還有各種生活費用,手頭可能就沒有錢了。不多了。多加一項費用就意味著更大的財務壓力。自然,很多人不愿意花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