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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三)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關于逮捕,應當掌握: (一)逮捕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逮捕必須具 備三個條件。 (二)逮捕的權限。
2、解析: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3、因為對李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對此我國刑訴及刑訴解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可以根據刑訴解釋第261條做推斷。),對李某不能直接改判。
4、答案:CD 解析:見《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5條第(一)項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李某不能擔任保證人。《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關于逮捕,應當掌握: (一)逮捕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逮捕必須具 備三個條件。 (二)逮捕的權限。 《刑事訴訟法》第59條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嚴 格的規定。(三)逮捕的程序。
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 孫某因犯貪污罪被二審法院判決無期徒刑。交付執行后,二審法院發現本案判決確有錯誤,即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再審結果判處孫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是不對的,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縣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之前就逮捕,這個是不對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要么是駁回,要么是裁定。
1、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中,江某之弟無固定的住處,不符合第(二)(四)規定,公安機關不同意其做保證人的做法是正確的。(3)江某若無法提供別的保證人,可通過交納保證金,而被取保候審。
3、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發情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
4、關于拘留,應當掌握: (一)拘留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1條列舉了公安機關 可以先行拘留的7種情形,第132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權決定拘留的情 形。(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5、答案:CD 解析:見《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5條第(一)項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公、法的做法都是不正確的。公檢法對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受理,不是自己管轄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第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系公訴案,應由公安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發情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
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中 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故意犯罪。
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從客觀構成要件而言,她實施了不作為的殺人行為,其行為與浩浩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第四 第五段中要考慮乙的主觀心態是持何種態度,如果是想致甲于死地而放火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想報復一下甲,只想放火燒了房子而不是殺人的話,那就構成放火罪。
1、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轉貸行為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周某為了牟取高額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經商為由,向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請借款2 0萬元。后存入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帳戶中。
2、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是違反合同的責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據《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而不能同時適用。
3、針對案例題我們主要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解首先瀏覽問題找出題目考查的知識點,然后回憶相關知識點的基礎理論,結合案情來進行解在此我們來以2008年卷四第二題為例來為大家分析案例題的答題步驟。
4、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 甲、乙兩夫妻將自己的一處房產租給丙做生意,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并辦理了相應的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