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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過去了,我的壽命也縮短了。”生命是短暫的,生命是寶貴的。我們應該利用有限的生命,過上美好的生活,但有些人卻無惡不作,用別人的生命作為謀取利益的籌碼。這些人對他人生命的漠視,最終會受到自己的懲罰。我國刑法中,對此類罪大惡極的分子,一般采取有期徒刑以外的兩種刑罰,一是死刑,二是無期徒刑。
人一旦死了,生前所擁有的一切都會化為塵埃。這或許是對他們最大的懲罰,但對于一些罪行不值得死刑的惡人,法律會選擇用無期徒刑讓他們明白自由和生命的價值,無限期。監禁是僅次于死刑的第二重刑罰。雖然被稱為無期徒刑,但在很多情況下,刑期往往會被減刑并提前釋放。由此,大家也有一個疑問,“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至少要服刑多少年?”
基于一個案例,我們針對這個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探索。
2004年8月29日,北京一家酒店發生一起殺人案。北京工業大學兩名大學生在入住酒店時因感情糾紛發生沖突。男孩殘忍地殺害了女孩。男孩郭和女孩段是男女朋友和同學。
郭氏出身豪門,兒子英俊,外表溫柔。素有班花之稱的段也因此愛上了他。人無完人,即使是看似完美的郭先生,在日常交往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在“大男子主義”方面,控制欲太強已經成為段無法忍受的事情。在阿段看來,郭有時就像一個瘋子,緊緊地控制著她。
2004年8月29日,暑假即將結束。兩個許久未見的年輕戀人相約在北京見面。這次阿段決定趁這個機會跟郭徹底分手。他們來到了預定的酒店。當X表達自己的想法時,郭自然不同意,但段已下定決心要與郭劃清界限。
兩人在酒店房間發生爭執。情緒激動的郭某被憤怒所支配,將阿段推倒在地,并用枕頭蒙住他的頭,仿佛這樣他就不用聽到阿段嘴里說的話了。郭的分手話語,卻無視了段的掙扎。過了一會兒,阿呆突然不動了。郭以為阿呆終于放棄抵抗,過了一會兒才分開,卻發現阿呆已經停了下來。沒有生命體征。
段的死嚇壞了郭,驚慌失措地跑回家。其父母得知情況后,勸其投案自首。郭家人多次向段家人誠摯道歉,并籌集數十萬元賠償金支付給段父母作為補償。最終,由于郭某家人的行為以及郭某的自首,法院指控郭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判刑第三年,郭因表現突出,減刑19年。此后幾年,他的刑期多次減刑,最終減至12年零1個月。加上他前期服刑的三年,實際刑期減為19年。執行期限約為15年。郭于2019年7月出獄。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即使被判無期徒刑,只要在監獄中表現良好,甚至立功,也可以減刑。根據《刑法》號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獄規定,接受監規的,可以減刑。教育改造,在執行期間確實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
當然,換乘并不是無限制的。減刑后的實際刑期在原刑的基礎上一般不得低于下列期限: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處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以往的案件中,郭的減刑都是符合這一要求的。
除了一開始就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情況外,還有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的情況。法律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判處兩年徒刑。刑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緩刑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緩刑期滿后,依法改判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年。對于此類無期徒刑,最短執行期限應為二十五年。
很多人還會發現,無論是死刑還是無期徒刑,除了主要刑罰之外,通常還會有“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此刑的囚犯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參與任何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也隨之改變。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會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期內適當減刑是法律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所有得到這個機會的人都應該珍惜它。如果他們不珍惜,繼續在外面作惡不悔,就無法享受這種優待,比如二犯的郭某。
2019年出獄后,郭某再次暴力毆打疫情期間勸他戴口罩的老人。對方的好意被郭認為是干涉,他心中的野獸又出來了,釀成悲劇。郭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累犯,已經被人追上兩條人命,不能再享受此前的寬大處理,反而會受到更重的處罰。
法律會給所有認錯悔過的人機會,但對于屢教不改的人來說,減刑似乎無法挽回他們的良心。只有嚴厲的懲罰,才能讓他們懂得什么是正義,什么是法律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