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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扣押是指對某人或某物的暫時限制或控制,通常是基于法律或權力的行使。扣押可以是因為涉嫌違法犯罪或需要進行調查,也可以是出于安全保障或法律手續的需要。
在司法程序中,扣押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旨在確保被扣押者不逃跑或破壞證據,并在審判時出庭。對于財產或資產的扣押可能是為了履行合同、清償債務或執行法庭命令。總的來說,扣押是對人或物的臨時控制,以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
扣押是指對個人的財物、證件、物品等強制性地限制其使用和支配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由政府、執法機構或司法機關采取的,用于調查、打擊犯罪或執行法律程序。扣押可以包括對財產的查封、凍結、扣留等,以防止其被轉移或毀損。
在法律程序中,扣押通常是在法律程序中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以確保當事人的財產不被轉移或隱藏,以便在后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例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措施,以確保一方當事人履行判決或履行合同義務。
此外,扣押還可以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毀滅證據。在刑事案件中,警察或執法機構可以采取扣押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破壞證據。
總之,扣押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通常用于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維護公共利益。
刑事扣押問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三者性質不同,針對的對象也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沒收 性質:行政處罰,具有最終結論性。
對象:非法財物、非法所得。
收繳 性質: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無期限限制。
目的: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于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
對象: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追繳 性質:帶有結論性的但非最終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
目的: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于違法所得,公安機關將其追回來歸還原主,以恢復社會秩序。
對象: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所得。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