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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是很多企業家經常遇到的一種合同。加盟店在我們身邊隨處可見,如“蜜雪冰城”、“茶百刀”、“舒怡”、“楊國福”、“小肥羊”等。此外,還有很多小型加盟品牌,但往往很多加盟商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以各種理由想解除合同,希望特許人退還特許經營費,但特許人不肯。回來后,產生了很多糾紛。我結合實際案例來分析一下:
案件基本事實:
程某于2020年9月與杭州某公司簽署《代理合同》協議,同意程某擔任該公司省級代理商。程某向該公司繳納了特許經營費15萬元和保證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程某就后悔了。他覺得自己沖動,想要終止代理合同,但公司一直拒絕退款。2021年1月,程某向該公司發出終止代理合同的通知,但該公司從未退款。為此,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第《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號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是對加盟商的冷靜期規定。該規定考慮到加盟商可能并不完全了解他們所加入的行業。法律為了保護被特許人的利益,要求特許人應當考慮被特許人是否繼續從事特許經營。如果被特許人決定不從事特許經營,在此期間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合同。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上述規定中的“一定期限”沒有統一規定。
關于冷靜期的確定,應綜合考慮特許人是否充分提供了相應的資源以及被特許人是否實際利用特許人的資源開展經營活動。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以被特許人未實際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為限。
本案合同簽訂于2020年9月,雖然合同中沒有約定冷靜期條款,但從本案情況來看,原告程某并沒有開設門店,公司也沒有實際投入相應的資源,且程某并未實際使用相應資源,涉案合同涉及的特許經營內容并未實質性履行,程某于2021年1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違反法律關于冷靜期的規定時期。
律師分析: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盟商可以單方面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因此,對于加盟商來說,在簽訂合同后,如果特許人的資源并未實際用于經營活動,想要退還加盟費,就需要及時解除合同,果斷,不要猶豫。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冷靜期作出詳細規定,因此,冷靜期越長,對加盟商越不利。如果你實際使用了特許人的資源,開了店,想要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就需要具體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