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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后,債權、債務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債務已經履行完畢;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和債務屬于同一人;
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如果合同終止,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終止。
《民法典》第55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消滅:
債務已經履行完畢;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和債務屬于同一人;
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如果合同終止,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終止。
2.債權和債務中的債務附加是如何監管的?
所謂債務加入,也稱為并發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尚未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債務聯合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債務關系必須有效建立。如果原債務有理由可以撤銷或者解除的,在撤銷或者解除之前債務仍然可以成立。
2、原債務可以轉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債務不能轉讓或者債務具有特定個人性質不能轉讓的,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不能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屬于不同主體。司法實踐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作為不同主體,往往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例如,在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償還債務,在家庭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償還債務等等。樂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田偉飛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追加不需要原債務人同意。由于債務的增加不會給債務人造成負擔,因此不需要原債務人的同意,但增加必須得到債權人的接受。
《民法典》第552條
第三人同意債務人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但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向債務人承擔債務。連帶債務。
3.法律如何規范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混合?
債務混合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屬于同一人,導致合同關系和其他債務關系消除。
法律規定,債權和債務屬于同一人的,債權和債務消滅,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造成混亂的主要原因如下:
1.普遍接受。泛化是造成混亂的主要原因。
有:
企業合并,合并前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其屬于被合并企業而消除。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例如,如果父親向兒子借錢后去世,兒子就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例如,兒子向父親借錢,父親去世后,兒子繼承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例如,兒子A向父親B借錢后,兩人同時因意外去世,A的兒子C繼承了他們的財產。
2、具體驗收。
具體軸承主要有:
債務人轉讓債權。例如,債權人A與債務人B簽訂合同后,A將合同權利轉讓給B。
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例如,A和B簽訂合同后,債務人B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A。
《民法典》第576條
債權和債務屬于同一人的,債權和債務消滅,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看完上述文章的內容,相信法律規定退出后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消滅的問題已經得到解答。當我們在實踐中遇到法律問題時,需要冷靜面對和解決,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如果閱讀以上內容后您的問題沒有得到解答,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