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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規范上報刑事類案件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規范上報刑事類案件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報案,應按事件的性質和法定的案件管轄范圍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報案。
3、、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4、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5、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擴展資料:
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都應該接受。《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村民發生案件,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一般都由轄區內的相關部門機構處理。如果是民事糾紛,村委會和公安派出所出面調解就可以了。如果是刑事案件,則先由公安局偵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后申請檢察院逮捕,再由人民法院根據所犯罪行判決。若是認為公檢法處理不公需向上反映的,可直接到中央上訪。
應該可以,按照一般程序應該是中央管理省一級案件,省一級管理地市一級案件,地市一級管理縣一級案件,縣一級管理鄉鎮一級案件,村民案件一般應該由鄉鎮一級報請縣一級處理,但是村里發生特大案件,影響特別大的案件 也得報請中央,進行典型處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規范上報刑事類案件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規范上報刑事類案件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