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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并批準出國了嗎?
在強制措施解除之前,執行機關不會批準出國。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三)擬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孕婦的;
(四)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結案,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自傷、自殘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一)保證金的數額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財務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可能受到的刑罰輕重確定。
(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保證金數額可以按照涉案金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一至三倍確定;
(3)對于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間確定保證金數額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