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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省法院刑事座談紀要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省法院刑事座談紀要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古時,抓奸在床可棒殺奸夫。不得有外人協助。所以古時官員猥褻下屬妻女之事極少發生。因為棒殺奸夫在床無罪。可拿銀錢。我覺得婚姻既然是受法律保護的。那對那些真真的弱勢群體就要更寬容些。不管男女。
同情
這個男人真是命苦,找了這么一個老婆,自己出國辛苦掙錢,老婆卻在家給他戴了一頂“綠帽子”。我也真是佩服這個女人,老公出國4月份剛回國,4月7日就說自己懷孕了,真以為你老公是傻子啊,他只是不想失去這個家,所以對你的出軌成性都予以容忍了。說實在話,如果這個女人不起訴離婚,這個男人估計還會忍,離婚成了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食、色,性也。”外出務工人員和留守婦女的性饑渴問題確實也是一大社會問題,也是此事的導火索之一,假如這個男人不是常年外出,說不定也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但是人生哪有假設,再說不外出又怎么養家糊口,這是一對矛盾!
可惜
出軌成性,不顧家庭,掙的錢全部被拿走了,現在竟然起訴離婚,無論對哪個男人來說都是不能接受的。但是面對這種問題,不同的人會采取不同的方式,有的人學會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的人可能會暴打一頓,出口惡氣;有的人,就如本案的男方,采取了極端的方式,殺敵一千,自傷八百,真的不劃算呀!我們不能讓別人犯的錯來懲罰自己,再說你還有兒子,你進去了,兒子怎么辦,誰來照顧他,誰提供生活費和學費供其上學,世俗的眼光怎么看待他?
法官也說:
蔣某某的行為實在是極不明智。事實上,程某已經起訴離婚,蔣某某完全可以趁此在法庭上舉證證明自己的觀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通過法官做工作調解挽回婚姻,也不是沒有可能。而他卻在一只腳就要踏入法庭大門之時,選擇了最最錯誤的解決方式,實在可惜。
法律無情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即使程某有錯,蔣某某也沒有權力剝奪她的生命。考慮到蔣某某系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取得了兒子的原諒,而且程某本身出軌在先,法院綜合考量,判處其無期徒刑,還是量刑得當的。
希望蔣某某在監獄里認真改造,爭取減刑,早日回歸社會,與兒子團圓。
在此也呼吁,希望大家都要樹立牢固的法治意識,在面對婚姻和生活中的各種難題時,相信法律并依靠法律,而不是腦子發熱,沖動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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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和陳某均為江蘇泗洪縣人。兩人育有一子,江某常年在國外打工。陳某已經起訴離婚,案發當天是法庭第一次開庭。法庭開門時間為9點,事發時兩人還沒有進入法庭。江某在庭外看到陳某后,立即使用事先準備好的斧頭追砍她,致其當場死亡。
據附近一家小店的老板稱,他看到一名男子追這個女子,當時是從江寧市場監管局祿口分局北面的祿口法庭方向過來,追了一二十米。追到兩人只相距一米左右時,男的揮起手中的斧頭,朝著女子的后腦就是一下子。女子隨即倒地不動。
江某表示,他想去陳某弟弟家找她,但陳某弟弟說姐姐不愿意見面談。江某稱這幾年在國外務工的40多萬元都給了陳某,現在身無分文。于是,他就去五金店買了把斧頭,準備開庭前砍陳某一條胳膊泄憤。開庭當天上午8點多,江某看到陳某站在法庭門口,就沖過去用斧頭把她砍死。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本案中江某常年國外務工,將所有的款項均給了陳某,陳某在其回國沒多久就聲稱自己懷孕了,換做任何一個正常男人都不可能沒有任何情緒。
陳某的死絕不大部分歸咎于其太不念夫妻情分了,丈夫在外辛苦打拼,結果不僅給丈夫戴綠帽子,竟然還卷款要離婚,可以說陳某作為妻子其不僅沒有盡到應該的義務,還相反背離了夫妻之間最基本的道德情分,實在是咎由自取的因素更大一些。
江某,作為一個男人,即使妻子主張離婚,其仍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可惜沒開庭之前就已經動手殺死了陳某,這既是一條不歸路,也是一條不明智的路。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省法院刑事座談紀要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省法院刑事座談紀要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