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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保全與執行【知行法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執行案件運用調查令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保證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能夠及時、準確地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身份信息等相關信息,提高執行效率,實現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一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逃避執行行為依法制裁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結合我省實施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期間,申請執行人特別委托的律師可以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調查令,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身份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人民法院調查令授權范圍內的被執行人。調查。
第二項調查令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調查被執行人基本信息,包括戶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婚姻登記、護照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等;
(二)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包括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械設備登記、船舶登記、航空器登記、知識產權登記、股權登記以及股票等有價證券登記、債券、資金以及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三)調查被執行人的對外請求;
(四)調查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財物的證據;
(五)調查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情況。
第三條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理財、支付寶、微信、京東、糯米等賬戶,被執行人的手機號碼、聯系電話,以及其他被執行人的審理和執行情況被執行人為債權人等的情況,可以通過調查令進行調查。律師可以調查。憑調查令無法取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回。
第四條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調查令所出示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便提供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時與執行法官溝通,說明理由。執行法官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依據職權自行收集證據;認為理由不成立的,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調查令協助執行。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二)受托人能夠自行調查、收集;
(三)與本案執行無關的;
(四)其他不宜立案調查的。
第六條申請調查令,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申請書應當載明律師身份、被調查個人或者單位名稱、要求調查取證的證據名稱、申請調查取證的目的、律師有困難的理由未經法庭調查而自行取得證據等
(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詳細說明。如果申請書中僅載明“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以供調查,人民法院不會予以簽發。
第七條人民法院收到調查令申請后,執行法官應當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理由、請求調查證據的范圍及其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并然后決定是否發布調查令。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決定是否下達調查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律師提交申請時當場作出決定。執行調查令由執行主任簽發。
第八條人民法院向律師發出調查令時,應當要求律師當場宣讀、學習《實施意見》,收集證據,了解相關權利和義務,并將學習情況記入筆錄。
調查令的簽發必須記錄在送達收據或筆錄中。決定不予簽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各級法院對法院下達的偵查令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并留存偵查令副本隨案歸檔。
第九條調查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案號、偵查令號;
(二)案件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律師的姓名、性別、律師執業證書號碼、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事項;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
(七)拒絕、阻礙律師調查的法律后果;
(8)填寫簽發人、簽發人、日期和醫院印章。
發行人和發行人應當認真審閱、核對調查令填寫的內容。調查令使用過程中因填寫不全、填寫錯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調查令填寫人、簽發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第十條調查令的有效期可以根據調查的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代理人應當在調查令規定的有效期內完成調查取證。調查令一旦過期,將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持有調查令的律師應當按照執行法院的要求正確使用調查令,確保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客觀、真實、完整。
持調查令的律師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和調查令。
第十二條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調查令明確的調查事項當場提供相關證據,不得以內部規定、領導批準等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拖延處理。
現場難以提供相關證據的,應當書面說明無法當場提供的原因和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日期,并在調查令中列明證據。最遲自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提供給持有人。
第十三條被調查單位應當在證據材料上注明與原件無法辨別的,并由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提供的證據材料如為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無法區分并簽字。
第十四條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因故不能提供證據或者無證據提供的,應當在調查令或者書面中說明理由,并由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加蓋單位印章或者被調查人簽字。確認無誤后,交給委托調查的律師。
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書面說明理由的,律師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請求依法處理。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規定以外的事項。
第十五條律師憑調查令進行調查的,視為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負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礙委托律師調查取證的,委托律師應當及時向下達調查令的人民法院報告情況。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和公職人員拒絕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必要時可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反饋意見。
第十六條委托人下令調查取證后,律師應當在調查結束后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提交人民法院。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擅自復制、拍照、備份或者進行其他可能損害被執行人利益的行為。
受托人對隨令調查所獲得的證據和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并只能用于執行案件的目的,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調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調查令失效之日起七日內退回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八條持有命令的律師逾期未將調取的證據或者調查令等文件交回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應當督促持有命令的律師在期限屆滿后五日內交付證據。時間限制,并將提醒記錄存檔。催告不返還的,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就本案申請調查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律師給予譴責、罰款、司法拘留,并在六個月至兩年內不再下達調查令。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制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偵查令,利用偽造、變造的偵查令收集證據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三)泄露或者散發根據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四)不當使用通過調查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
(五)利用調查取證收集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誤導性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六)利用調查取證證據誹謗對方名譽的;
(七)其他濫用調查令的行為。
第二十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
申請執行調查令
派對:
申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書號碼:
被調查人:
請求事項:由于(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案由)案件存在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茲請求你們法院下達調查令,以便您持調查令前往調查并收集以下證據材料:
1、
2、
3.
事實與理由:
真摯地
人民法院
律師事務所
年月日
附件2:
___人民法院執行調查令
()蘇調查令編號
___單位(個人)
本院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糾紛一案(案由)進行立案。案件編號為____。申請執行人無法獲取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婚姻狀況、財產狀況、履行能力)。據證據顯示,于__年__月__日向本院申請對被執行人的有關事項(婚姻狀況、財產狀況、履行能力)進行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根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調查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逃避執行法律制裁法院,本院經審查決定,授權___律師事務所___律師(律師證件號:___)到你(單位)收集、調查下列證據:
1、
2、
3.
請您(單位)核實委托律師身份證明及單位證明無誤后,向委托律師核對并提供上述指定證據。如果不適合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證明單位印章或者印章,注明材料總頁數并由負責人簽名。
您(單位)有權拒絕向持有該命令的律師提供超出本調查令規定的調查范圍的證據。
不能提供證據或者不提供證據的,應當在調查令或者書面說明理由,由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移交持調查令的律師進行調查。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義務協助執行調查令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持有人收集、調查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阻礙調查取證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和公職人員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必要時可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反饋意見。
本調查令的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這個命令。
法院聯系人:聯系電話:
人民法院
年月日
(房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