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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如何規定不違反租賃的銷售條款?
例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售不破壞租賃關系,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業主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成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適用范圍
從不違約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一點可以從各國的立法中得到證實。《法國民法典》第1743條規定:“出租人出售租賃財產的,買受人不得解雇經公證或者確定租賃合同的房屋、土地的承租人;但如果租賃合同中保留了這一權利,則不適用。”也就是說,對于法國的房屋和土地租賃合同,如果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合同有固定日期,則租賃權具有對抗效應,且出售不違反租賃,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
《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1項規定:“租賃土地交付轉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轉讓給第三方時,受讓人應當取得租賃關系期間各期間產生的權益”代表出租人。《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規定:“房地產租賃登記后,對下列人員也有效:之后取得該不動產的產權。”也就是說,根據日本民法,租賃登記后,就具有爭議性。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也對此作出規定。該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后,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租賃合同仍歸屬受讓人。”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不破租買賣”指的是不動產租賃。這是因為“出租他人不動產用于居住、經營、耕種等目的時,各國立法均采取強化承租人地位的政策,以謀求社會生活的穩定和改善。”是否有國家規定這一原則也適用于動產?租賃,因筆者缺乏對于知識,我不敢倉促做出判斷。
房屋租賃完畢后,會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的權益將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如果出租人將房屋租賃后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房屋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那么即使使用權轉讓,也不會影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也可以請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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