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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能否享受勞動報酬?這是一個常見問題。在我國,勞動法對退休職工的補償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給予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意味著,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退休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離開公司的,將無權領取勞動報酬。此外,養老金和勞動報酬中,員工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領取。
總之,退休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有權獲得勞動補償,但補償數額需要根據其工作年限和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