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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后,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二是通過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終止雙方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案件后,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予雙方離婚。離婚訴訟只是時間問題。
為什么當事人認為分居可以產生自動離婚?根本原因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造成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男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的,可以認定兩人關系當事人已確認。雙方感情破裂,應當判決準許雙方離婚。
上述法律規定均涉及因分居導致離婚的規定。但從規定的含義來看,以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作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據此,法院應判決雙方離婚。因為夫妻關系破裂是法院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
因此,分居兩年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判斷感情關系是否破裂的標準。不產生自動離婚的效果,也不產生自動離婚的效果。實踐中,即使聲稱夫妻倆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多,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如何證明雙方確實分居兩年多?這其實是相當困難的。這對夫婦在離婚前確實分居了兩年多。很多時候,官司都是因為無法提供證據而敗訴。
有什么證據證明夫妻倆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多的事實呢?筆者根據司法實踐的總結,發現以下幾類證據較為常見:
1、政府部門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戶口簿。
夫妻分居后,其中一人異地的,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要求外來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
2、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費、煤氣費等繳費文件。
該證據可以證明配偶一方居住在某個地方的事實。筆者提醒,在繳納這些費用時,應盡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便留下相應的賬單,增加證據的可得性。
3、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
國外很多國家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必須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離婚。簽署分居協議本質上是協議離婚。筆者認為,在中國簽訂分居協議比較困難。能夠簽署分居協議,意味著雙方都對離婚沒有異議,很可能直接辦理離婚登記。但在實踐中,很多人愿意先簽署分居協議。
4.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電子證據。
如果夫妻在日常交往中形成的交往內容中含有分居的事實,在實踐中還是比較好的證據。不過,你應該注意收集此類證據的方法,并且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5.同事、朋友、鄰居和其他熟悉的人作證。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知道分居的事實。因此,請知情人士出庭作證,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此類證據與實踐中的其他證據相結合,會形成更好的證明效果。
這類證據很常見,可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但實際上,它們不能僅限于這些類型。只要是能夠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就可以提供,而且最好提供兩類或兩類以上的證據。結合證據,增強所主張事實的可信度,獲得被法院采信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