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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這是違法的,為什么不拘留他們?為什么要釋放他們?”
回答
“因為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問
“嗯,到底是什么?”
回答
“你放心,我帶你去審查一下拘留的必要性。”
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審查羈押必要性專項活動。
問
什么是拘留必要性審查?
回答
法律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如果不需要繼續羈押,建議辦案機關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管活動。
問
哪些類型的案件可以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回答
以下是專項活動規定的三類重點案件。其中之一是正在進行的拘留案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正在辦理的涉及私營企業商業犯罪的羈押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正在羈押案件。
問
哪個單位具體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回答
審查拘留必要性的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審查。
問
程序如何啟動?
回答
它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啟動。一是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根據職權主動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二是可以申請審查,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拘留必要性審查;三是監獄建議審查,即看守所可以根據被拘留人的身體狀況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問
羈押必要性審查后,如果認為無需繼續羈押,變更強制措施后是否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回答
這不是真的。公眾常常將“逮捕或不逮捕”解釋為“犯罪或非犯罪”。特別是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理解,這對我們的辦案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檢察院審查拘留必要性后,認為沒有繼續拘留必要的,將及時變更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又一強制措施,仍將保證案件的正常進行。在訴訟中,構成犯罪的,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理并判處相應處罰。要么不拘留,要么縱容犯罪。
問
開展這一特殊活動有何意義?
回答
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改變羈押率高的現狀,防止錯誤羈押;在辦案中,我們不僅注重教育犯罪嫌疑人,更注重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辦案人員督促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爭取受害人理解。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失時,應一律向受害人賠償并取得理解,并積極修復受害人。破壞社會關系;還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和訴訟資源,從源頭上降低司法運行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財力;
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少逮捕、少起訴、少羈押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減少不必要的羈押,切實降低審前羈押率,是參與和加強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
問
“如果你觸犯了法律,你就可以被釋放。”
回答
“因為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問
“嗯,拘留必要性審查我已經了解了。”